2019年3月4日星期一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範對外勞務合作市場經營秩外勞申請序,維護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提高對外勞務合作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相關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含研修生)合作的經營資格管理。

  第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佣外籍勞務人員的、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並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第四條 從事對外勞外勞仲介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依據本辦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後,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

  境外企業、自然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

  第五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3年以上,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企業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相當經營能力,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

  (四)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五)具有足額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對外勞務合作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力仲介人,專職培訓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均不少於2人,法律人員不少於1人。

  (七)具有相應市場開拓能力和現場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礎,近3年向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提供外派勞務人員不少於300人力仲介公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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