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星期一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外勞仲介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財務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復印件,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固定場所租賃證明復印件。
(五)章程、經營管理制度、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六)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相關專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七)擬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別及地區可行性報告。
外勞申請(八)具人力仲介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出具的提供外派勞務人數證明原件。
(九)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企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的全部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連同企業全部申請材料一並報商務部。
第九條 商務部在收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和企業的全部申請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許可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批復,抄送相關部門。不人力仲介公司予許可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 企業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許可之日起30日內,根據原外經貿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2001年第7號令)和商務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2003年第2號令)的規定,辦理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手續,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領取《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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