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星期一

申請從事境外中介活動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根據2002年勞動保障部頒布的《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第三十九條規定,在本規定實施前已外勞申請領取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的,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90日內重新申請許可證和登記注冊。

  二、根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申請從事境外勞仲介外就業中介活動的機構人力仲介公司(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辦理。

  1、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

  2、具有法律、外語、財會專業資格的人員,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

  3、備用金不低於50萬元。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機構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人力仲介門經初審同意並征得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時,申請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填寫完整的境外就業中介資格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新設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3、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人選、主要工作人員或者擬聘用人選的簡歷和有關資格證明。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5、機構章程及內部有關規章、制度。

  6、擬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行政區域和可行性報告。

  7、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8、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備用金存款證明。

  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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